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著作权,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电话,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权。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电话,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日本著作权法*认为,广告上使用的具有创造性的口号、漫画中的人物作为商标时,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