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构成条件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济源代理著作权登记,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三,要具有*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较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著作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06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济源著作权登记代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著作权,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济源著作权登记时间,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应是较基本的较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