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丘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2002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较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商丘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较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软件著作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1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